國家出臺稅收政策 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體系
閱讀次數:7492 發布時間:2021-02-26
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是解決我國資源環境生態問題的基礎之策。
《意見》明確,到2025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明顯優化,綠色產業比重顯著提升,基礎設施綠色化水平不斷提高,清潔生產水平持續提高,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成效顯著,能源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碳排放強度明顯降低,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更加有效,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生產體系、流通體系、消費體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綠色發展內生動力顯著增強,綠色產業規模邁上新臺階,重點行業、重點產品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碳排放達峰后穩中有降,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基本實現。
《意見》從六個方面部署了重點工作任務。一是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的生產體系。要推進工業綠色升級,加快農業綠色發展,提高服務業綠色發展水平,壯大綠色環保產業,提升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循環化水平,構建綠色供應鏈。二是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流通體系。要積極調整運輸結構,加強物流運輸組織管理,推廣綠色低碳運輸工具,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建立綠色貿易體系。三是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消費體系。要促進綠色產品消費,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堅決制止餐飲浪費,因地制宜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推進塑料污染全鏈條治理。四是加快基礎設施綠色升級。要推動能源體系綠色低碳轉型,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升級,提升交通基礎設施綠色發展水平,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五是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要鼓勵綠色低碳技術研發,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六是完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強化法律法規支撐,健全綠色收費價格機制,加大財稅扶持力度,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完善綠色標準、綠色認證體系和統計監測制度,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
發展綠色循環經濟,這些稅收優惠政策請留意
一、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相關優惠政策
1.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2.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4.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優惠政策
1.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清潔基金取得的相關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規定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實施的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財稅〔2015〕78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三、合同能源管理相關優惠政策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十七)款。
四、水資源稅相關優惠政策
1.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五)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2.對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的水資源免征水資源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7〕80號)第十五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60號)第三條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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